浙商银行:与民营经济共建银企命运共同体
发布日期:2018-12-07

  继全国首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落地后,浙商银行12月7日又成功发行2018年第一期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创新手段服务小微企业。正如浙商银行董事长沈仁康指出,“浙商银行将增加信贷投放,综合运用表内外融资、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实现民营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稳步提升。”

  加大信贷投放和创新服务并重支持民营企业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后,银行业迅速行动。浙商银行也制定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成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从增加信贷投放、创新服务模式及健全考核评价机制等十个方面确定了“支持民营经济40条”。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末,浙商银行公司类贷款中民营企业占比达到53.6%,表内外融资中民营企业占比达到55.3%,还通过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为民企融资超过2000亿元。

  沈仁康董事长表示,2019年浙商银行将新增投放大体1300亿元,来服务民营企业,占全行可用资源的60%以上。

  他进一步说,“针对民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金融机构要去研究,去寻找解决办法。”因此,当前除了提供资金支持外,浙商银行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同样注重改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

  记者了解到,浙商银行不断创新金融科技的应用,通过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先后开发推出了池化融资平台、易企银平台和应收款链平台,将金融服务嵌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管理活动中,增强民营企业流动性服务,盘活沉淀资源,从而帮助其降杠杆、降成本、增效益,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数据显示,截至10月末,该行池化融资客户数超2万户,其中民企占比80%左右,为企业提供融资累计超2万亿元。应收款链平台1111个,辐射客户4672户,累计签发区块链应收款金额902亿元,其中服务的民企数量和融资金额均占一半以上。

  多举措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作为一家以民营资本为主体、以民营企业为客户基础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沈仁康坦言,浙商银行有着天然的服务民营经济的基因和责任。“我们的原始15个股东中,13家是浙江的民营企业,骨子里有浙商的基因。成立之初,浙商银行就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十来年积累下来,初步探索出一条规模、质量、效益、特色相对均衡的商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据了解,2006年设立全国首家小企业专营机构以来,浙商银行已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145家,占机构总数的63%,2017年升级成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近2000亿元,国标小微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23.12%。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口径小微贷款较年初增长24.78%,9月末普惠型小微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居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位,同口径小微贷款不良率在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最低。

  根据《意见》,浙商银行将进一步推进减费让利,主动下调部分小微贷款指导利率。配置专项经营资源,引导信贷资金向民营企业倾斜,保障小微企业的贷款投放并逐年增加。

  “我们三季度末小微贷款指导利率比一季度末降了0.32个百分点,四季度我们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继续推动成本进一步降低。”沈仁康如是说。

  多渠道拓宽民企融资渠道

  响应监管部门多渠道支持民企融资的要求,记者了解到浙商银行创新较早。今年10月中旬,浙商银行发行了全国首单挂钩风险缓释凭证的民企债券。随后又在11月5日,独立主承销发行德力西集团2018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这是央行宣布创设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之后发行的首单债券,也是市场首单联合创设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较同类企业发行利率降低约100个基点,大大减轻了民企的融资成本,提升了直接融资的可获得性。

  下一步,根据《意见》,沈仁康介绍,该行将主要从五个方面更好服务民营企业。

  一是综合运用表内外融资、债券承销、资本市场业务、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民企的信贷投放,如优先满足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重点领域融资需求。创新授信模式,出台民营企业信用授信政策,支持无抵押担保民营企业融资。

  二是进一步升级池化融资平台、涌金司库和应收款链平台,盘活民企流动性资产,提升民企内部资源配置效率。推进应用在线供应链金融授信模式,解决小微企业授信难的痛点。

  三是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广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为经营正常、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和风险缓释。

  四是推进减费让利,降低企业成本。加大民企服务收费减让力度,切实降低民企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五是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正面引导和激励。坚持授信风险违规问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完善不良资产问责办法,对于合规履职、正常办理业务的信贷人员,免于问责。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