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24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本行对银行询证函业务实施集中处理。现对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受理机构

  (一)纸质询证函

  本行实施审计类纸质询证函各一级分行集中受理及回函的模式,具体集中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浙商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此表查找到被审计企业开户行所对应的一级分行受理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相关联系地址。本行各受理机构均不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

  (二)数字询证函

  本行已对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三方数字函证平台,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数字函证平台向本行发起函证,本行将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回函。数字化回函与纸质回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数字询证函,应确保询证函的客户已在本行开通证书版网上银行,并告知客户及时在网上银行进行授权和确认。

  二、业务收费

  询证函业务收费标准按照《浙商银行服务价格手册》第四节 “浙商银行公司金融服务价格标准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受理的《银行询证函》来函上应指定扣款账户,如无法成功扣款,本行有权拒绝回函。如采用现金缴费方式,请至开户机构办理。

  为鼓励客户采用数字询证函或接受本行使用格式二回函,本行在2024年12月31日前,对采用数字询证函的实施全部减免;对审计类询证函采用格式二回函的业务实行5折优惠。

  三、业务咨询

  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咨询、投诉及意见建议请联系95527反馈,也可向询证函受理机构反映。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4日

 

附件:浙商银行询证函受理机构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