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明确客户和浙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关系与权利义务,根据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本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本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  本行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及本行相关要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本行各机构、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申请办理本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表明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规定并受本章程相关规定的约束。

  第六条  本行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认证方式包括数字证书、静态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以及其他可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方式。本行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不同,提供一种或多种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

  第七条  本行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注册方式、认证方式和申请功能,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客户可在本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等电子渠道自助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册。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按照本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经本行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电子银行系统及功能。

  第九条  客户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变更后,应及时通知本行进行变更。因客户未及时更新资料和信息,导致本行无法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的,客户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客户申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时,必须指定一个已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作为主申请账户,并委托本行采用批量或实时扣款方式通过该账户支付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客户通过计算机、电话、手机等电子工具连接本行的电子银行系统,按规定发起电子交易指令。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是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客户对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承担责任,电子交易指令一经执行,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该指令。

  电子交易指令,是指客户以电子银行客户号、客户数字证书及电子银行密码,通过电子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交易指令。

  第十二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遵守本行有关电子银行的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并按交易提示正确操作,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本行其他业务规定或签订的协议的,须同时遵守。

  第十三条  电子银行根据提供的服务内容实行有偿或免费服务。客户使用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行有权对电子银行服务内容、形式或收费标准进行升级或变更,本行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或网站(www.czbank.com)等渠道提前公告升级、变更内容,而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密码、客户号、个性化登录号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数字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三)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可能造成通过手机接收的账户及认证等信息泄漏,并可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将以原手机号开通的本行短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取消,当该手机号被电信运营商发放给其他人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五)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应注意采用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避免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网上银行;避免通过公用电话使用电话银行。更换手机号码后,应及时办理手机银行、短信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变更。

  (二)使用网上银行应直接输入网站地址(www.czbank.com)登录;使用电话银行应拨打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使用手机银行应通过从本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安装的客户端登录;使用短信银行应将短信发送到95527。客户应避免通过其他网址、号码、链接或软件登录本行电子银行。

  (三)妥善保管重要客户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预留银行印鉴、电子银行证书、手机等,不得交给他人或非授权人员保管。

  (四)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存折密码、电子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不向任何人泄露自己的密码,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避免将账户密码、电子银行密码设置成同一个密码。密码应经常更换。

  (五)注意查看“上次登录时间”、“客户预留验证信息”等验证安全信息,如有问题请立即停止办理业务并及时与本行联系;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用正常方式退出电子银行系统。

  (六)定期下载安装正版操作系统和浏览器的安全程序或补丁,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安装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七)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如有疑问,应通过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到本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客户可通过本行电子银行办理银行卡、存折的口头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客户必须在5天内到本行账户开户网点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对口头挂失生效前客户账户产生的资金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本行网站www.czbank.com查询或通过网站“在线客服”留言方式咨询。

  (二)致电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

  (三)到本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客户向本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应配合本行进行必要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本行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本行电子银行业务协议等有关规定与银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本行可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共同保障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行因统计和管理的需要有权使用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同时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不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敏感信息(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因本行电子银行系统自身的严重缺陷、漏洞,或者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法规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本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通讯故障、网络拥堵及其他非本行原因导致电子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或客户损失,本行不承担任责任,客户可就近去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业务。

  由于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数字证书等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或其他因客户原因引起的客户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本行有权终止其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连续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超过二年的。

  (二)未按期缴纳服务年费,经过合理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的。

  (四)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的。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变更,本行将提前通过本行网站(www.czbank.com)等适当方式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