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概念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
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依据《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客户可以按规定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的使用
(1)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浙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