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关于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31
尊敬的浙商银行客户:
  为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我行按照《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号)政策要求,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自2026年8月1日(含)起全面实施。

  二、明示内容

  自实施之日起,我行将在贷款办理过程中向您出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下称明示表)。

  明示表将列明您需承担的全部融资成本,包括贷款本金金额、各项息费项目、收取方式、年化水平及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可能收取的逾期罚息、挪用罚息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将一并列明。

  三、办理流程

  贷款合同签署前,我行将出示明示表。如无异议,您将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予以确认。对于因利率定价基准、开展利率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我行将通过官网或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告知。

  四、正常履约情形下的贷款利息年化水平上限

  本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实行差异化定价。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各息费项目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折算为年化水平,且其加总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上限。其中,本机构收取的贷款利息年化水平上限分别如下:

  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年期(含)以下贷款的年化利率(单利)不超过1年期LPR+0.5%五年期以上贷款的年化利率(单利)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0.5%

  2.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贷款、合作类互联网贷款银车易贷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18%

  3.个人经营贷款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12%

  4.合作类互联网贷款及银车易贷年化利率单利上限为24%

  注:以上为利率上限,具体贷款利率以客户与我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其他事项

  我行将持续践行透明收费、合规经营理念,为您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若您对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贷款息费标准有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527。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浙商银行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