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70号)等相关规定,本行对《浙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进行了修订,调整违法开立和使用账户的金融惩戒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浙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以下简称《新协议》)。《新协议》将于公告之日起30个自然日后正式施行。公告期内,您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您对相关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可向本行提出销户申请。公告期满,如您未办理销户手续,则视为您同意《新协议》的约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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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