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天型理财子单元认购要素表
理财子单元名称 |
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35天型AA1569 |
理财子单元简称 |
“永乐1号”35天型AA1569 |
理财子单元代码 |
AA1569 |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C1031616000110 |
理财子单元认购规模 |
1.5亿元,本行有权视情况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 |
认购起点金额 |
1万元起,超过部分须以1千元的整数倍为单位递增,单客户认购上限为30万元 |
认购期 |
2023年04月10日9:00-2023年04月12日19:00 |
理财周期起始日 |
2023年4月13日 |
理财周期结束日 |
2023年5月18日 |
产品托管费率 |
0.02% |
理财周期天数 |
35天 |
业绩比较基准 |
2.90%,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是浙商银行基于产品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所得出,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销售地区 |
全国 |
销售渠道 |
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智能柜员机、e家银、简约版 |
其他规定 |
1、“永乐1号”35天型理财子单元的产品存续期为50年, 自理财子单元成立之日起计算,本行可根据市场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存续期限,首次开放的35天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起始日即为理财子单元成立日,详见《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2、“永乐1号”35天型理财子单元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定期开放认购及按理财周期兑付,每个理财周期结束时,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详见《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
重要提示: 3. 本产品不支持转让。 |
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商银行”或“本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及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本产品说明书与《浙商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者权益须知》、《浙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浙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个人投资者)》(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与浙商银行已完成理财销售文件的签订),将共同构成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在投资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银行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27)。
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是本行推出的开放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类型属于组合投资型,产品存续期内不定期开放i天型理财子单元(以下简称“理财子单元”)认购及按理财周期兑付,理财子单元的规模、理财周期及起始日等要素以《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i天型理财子单元认购要素表》(以下简称《要素表》)约定为准。《要素表》是本产品说明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说明书和《要素表》中的“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行对投资者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兑付为准。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投资者理财本金可能遭受损失。
二、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特征 |
本产品属于开放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存续期内不定期开放i天型理财子单元认购及按理财周期兑付,每个理财子单元有固定的理财周期;每个理财周期结束时,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下同);i代表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天数,每个理财子单元的基本要素通过《要素表》确定。 |
《要素表》 |
指《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i天型理财子单元认购要素表》,是本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约定i天型理财子单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规模、起点金额、认购期、理财周期起始日、理财周期结束日、理财周期天数、业绩比较基准、销售地区及销售渠道等,《要素表》将在本行网站进行公示,若投资者持有的《要素表》与公示内容不一致,应以网站公示为准。 |
产品风险等级 |
较低风险(本评级为浙商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 |
适合投资者 |
经浙商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稳健型及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起点金额 |
元整,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元的整数倍递增(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要素表》未约定的按此规定)。 |
产品规模 |
本产品规模不设上限,每次开放规模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
产品存续期 |
本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首次开放的i天型理财子单元的起始日即为产品成立日。 |
认购期 |
指i天型理财子单元的认购期,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
理财周期起始日 |
指i天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起始日 |
理财周期结束日 |
指i天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结束日 |
理财周期天数 |
指i天型理财子单元自某个理财周期起始日(含)至该理财周期结束日(不含)的理财天数(若i天型理财子单元提前终止的则至实际终止日(不含)) |
理财本金 |
指投资者参与i天型理财子单元的认购资金 |
业绩比较基准 |
指适用于i天型理财子单元某个理财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
收益计算基础 |
实际理财周期天数(天)/365(天) |
资金到账日 |
i天型理财子单元某理财周期结束日(或实际终止日),浙商银行将在结束(或实际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下同),若结束日逢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i天型理财子单元某理财周期结束日(或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理财资金不计付收益及利息。 |
销售渠道 |
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直销银行等,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
工作日 |
中国大陆法定工作日 |
理财资产托管人 |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
提前终止权 |
i天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 本行有提前终止权: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本理财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时,本行可提前终止本产品或提前终止部分理财子单元,产品提前终止时,所有处于存续期的理财子单元将相应提前终止,并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
申购和赎回 |
投资者认购理财子单元后,在理财周期内不得赎回;投资者申请追加申购的,申购成功后,追加投资的理财本金与之前投资的理财本金分别按各自的理财周期计算收益。 |
资金证明 |
投资者可办理理财业务委托资金证明 |
税款 |
本行向投资者兑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本行不代扣代缴,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 |
产品托管费 |
以固定费率方式收取,于i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结束日从理财财产中兑付,理财周期内不计提,计算方式为:托管费=i天型理财子单元理财本金×0.02%×i天型理财子单元实际存续天数÷365。 |
其他规定 |
本产品不得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质押; 本产品理财子单元采用时间优先方式接受认购,额满停止接受认购; 本产品理财子单元在发行期内允许投资者撤销认购申请; 本产品及理财子单元实际产品期限适用本行提前终止条款 |
三、投资对象
(一)资金投资范围及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本产品投资于央票、同业存单、债券回购、拆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信用债、次级债、可交债、可转债、永续债等债券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主要投向上述资产类别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收(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货币市场工具类、债券类、非标准化债权类等资产投资比例为20%-90%;主要投向上述资产类别且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收(受)益权、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投资比例为10%-80%;上述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在(-10%,+10%)的区间内浮动,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以信息披露为准。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正常类,且不低于本行自营同类资产的管理标准。
(二)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用安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策略,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对可控。
四、理财产品收益测算
(一)收益来源: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利息、回购及拆借收益、存放同业收益、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过程中的价差收入等投资收益。
(二)收益计算公式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实际理财周期(天)×实际年收益率÷365;其中,实际年收益率=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年管理费率
运作年税费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信托及资管计划管理人报酬和银行托管费等所占的比率。本理财产品年管理费按下述规则收取:
①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对应业绩比较基准时,年管理费为0;
②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对应业绩比较基准时,年管理费率=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对应业绩比较基准。
(三)情景分析
假定投资者认购34天型理财子单元5万元,如果理财子单元的一个理财周期正常运作到期后,实际理财年收益率为4.5%,则投资者最终收益为:
投资者类别 |
购买金额 |
实际年收益率 |
投资者最终收益 |
个人投资者 |
5万元 |
4.5% |
50000×4.5%×34÷365≈209.59元 |
(上述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五、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受托人等违约,不能如期兑付投资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如债务人、担保人或受托人发生倒闭、破产、清算或其他违约事件,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金损失或无法收回。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损失全部投资本金及理财收益。
(二)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本行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持有理财子单元至某个理财周期结束或本行提前终止理财子单元时,本金损失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理财产品各个理财子单元的理财收益按理财周期结束时本行公布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计算。
风险示例:若由于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终止或理财子单元某个理财周期结束未能正常处置资产组合,则结束时实际出让或处分的处置收益有可能不能如期兑付投资本金和(或)收益,甚至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
(三)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各个理财子单元的某个理财周期结束前,投资人因无法提前赎回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间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将使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可能降低。
(五)政策风险
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运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六)信息传递风险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本行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本行网站(www.czbank.com)或致电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前往本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另外,投资者预留在本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行。如投资者未及时通知本行联系方式变更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本行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提前终止风险
本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本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相应各理财子单元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期期限。如果本理财产品或理财子单元提前终止,则投资者将面临产品收益率无法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八)兑付延期风险
如由于本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变现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本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兑付理财资金,从而可能导致某个理财周期结束时投资者本金及收益不能按照约定到账日期到账,产生延期兑付,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损失。
(九)产品成立风险
本理财产品理财子单元如设有成立金额下限的,在理财子单元认购期结束后实际募集金额低于成立下限的,本行有权视情况决定该理财子单元是否成立。该理财子单元不成立的,将导致投资者丧失其他的投资机会。
(十)不可抗力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运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六、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本行网点、网站(www.czbank.com)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投资者应及时查看,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约定如下:
(一)定期报告:按月报告。本行一般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产品信息披露”中向投资者提供截至上月末的理财产品运作情况报告,特殊情况下本行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
(二)重大事项披露:当本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出现时,将通过网站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七、保密约定
本行对投资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行不得无故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本行向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提供投资者信息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
八、相关事项说明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本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本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本行网站(www.czbank.com)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