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商卡(借记卡)章(2022年版

第一条为规范商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为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商卡(借记卡)是浙商银行(以下称“本行”)发行的,在本行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及自助终端渠道和跨行联网机构、ATM机及自助终端、特约单位等渠道使用,实时扣账的个人借记卡。

按账户类型不同分Ⅰ类户商卡(借记卡)和Ⅱ类户商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磁条卡和芯片(IC)卡。

第三条商卡(借记卡)是银联标准卡,以人民币结算,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联网终端上使用,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功能。境外交易时外币按中国银联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四条商卡(借记卡)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申办该卡,无需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向本行申领商卡(借记卡)。18周岁以下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申领商卡(借记卡),由法定监护人代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办理。

第六条为申请办理商卡(借记卡)开卡业务,申领人同意根据本行要求填写申请表或通过电子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发起申请,向本行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资料及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经常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等),经本行以纸质资料、电子信息方式存储,并使用信息进行联网核查、身份识别,用于本行审核其申请及进行后续业务管理等目的。上述资料信息审核通过,申领人并经本行面核审查后,开立卡账户。

第七条商卡(借记卡)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向中国银联等清算机构收集其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卡号、交易日期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等),用于支付结算等目的;为履行法定义务,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提供其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账户信息(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开户行等)、金融交易信息(交易卡号、交易日期时间、交易币种、交易金额、交易类型等)及其他相关信息,用于信息报送等目的。

第八条关于持卡人金融信息处理的授权,自本章程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商卡(借记卡)业务结清销户止,形成的持有权处理其上述金融信息。

第九条持卡人可申请开通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设密码、不挂失、不计息、不提现,余额上限遵循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十条商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小额免密、电子现金等交易除外),持卡人应牢记和妥善保管密码,如遗忘可持商卡(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商卡(借记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本行办理书面挂失或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95527、电子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自助挂失,书面挂失即时生效,自助挂失受理成功后生效。挂失生效前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商卡(借记卡)因损坏等原因需要换卡时,持卡人应持受损商卡(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换卡手续。办理时,持卡人应按本行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持卡人终止使用商卡(借记卡)时,可持商卡(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办理销卡手续。10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芯片(IC)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申请换领新卡。芯片(IC)卡过期即失效并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本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持卡人办理跨行取款、转账及挂失等业务,需按本行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在自助终端办理商卡(借记卡)开卡业务页面展示告知申领人,同时本行还在官方网站(www.czbank.com,下同)和营业网点对外公布。

本行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并按监管规定对外公告后生效;对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本行将按照监管规定提3个月在本行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持卡人如不接受调整的,可在公告期内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收费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既不申请变更又不终止相关收费服务的,视为同意调整。

第十六条持卡人可持商卡(借记卡)办理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等业务。商卡(借记卡)账户内(电子现金账户除外)的各项存款按本行公布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计付利息。

第十七条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1000元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在开卡时可选择是否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八条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商卡(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

(二)持卡人有权向本行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索取交易记录对账单,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的,有权向本行查询核对。

(三)商卡(借记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持卡人ATM机上存取现金、转账或在特约单POS机等自助终端上办理消费、转账业务时,应遵守本行的有关规定。

(四)商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小额免密、电子现金等交易除外),申领人在领卡时必须设置密码。

(五)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据实向本行提出修改,因信息资料变化而持卡人未及时向本行提出更新修改引发

(六)持卡人需注销商卡(借记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卡片。如持卡人遗失卡片,应先办理书面挂失再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

(七)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因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商卡(借记卡)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八)持卡人如对本章程有不明之处或相关异议,可拨打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95527咨询处理,本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程序为持卡人处理。

第二十条本行权利和义务:

(一)本行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本行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处理(包括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持卡人金融信息。本行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储所收集的持卡人金融信息,并严格保密,防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极端情况下如发生持卡人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等情况,本行将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尽最大可能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三)本行收集持卡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卡人自主选择是否同意本行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

(四)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本行及时为持卡人提供服务。

(五)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商卡(借记卡)。

(六)对虚假挂失及伪造商卡(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商卡(借记卡)、冒用他人商卡(借记卡)等诈骗行为,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非法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暂停为其新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浙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本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之日30日后生效。持卡人有权在本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商卡(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持卡人不愿接受本行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期内向本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既不申请变更又不终止相关服务的,视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修改涉及持卡人金融信息授权等此类重要条款的,本行将增选短信、电话、手机银行或微信银行等进行补充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