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2-29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9〕第30号公告,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需转换为LPR”的规定,我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行不再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二、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可与我行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可转换一次,转换后不得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具体详见《浙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换签公告》) 

  五、客户与我行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六、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为准。相关内容敬请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如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欢迎您及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27,也可向我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