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PGY26031DT)
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销售协议、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浙商银行之间结构性存款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结构性存款产品实际收益。
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结构性存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情形。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美国政府、欧盟等国际组织或政府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浙商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在购买本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浙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致电浙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27)。
投资者购买本产品后,本行将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信息,相关信息以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浙商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浙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浙商银行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结构性存款资产。
本产品风险等级为R1(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投资者),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浙商银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浙商银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三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浙商银行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2019版)的通知》等监管要求,浙商银行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浙商银行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浙商银行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 参与主体用语
(1) 浙商银行: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管理人:指浙商银行。
(3) 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结构性存款销售协议并向结构性存款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
(4) 投资者:指提出认购申请,经过浙商银行确认认购成功,从而持有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者。
(5) 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产品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2. 法律文件用语
(1) 《产品说明书》:指《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产品代码:PGY26031DT),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 《风险揭示书》:指《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投资者权益须知》:指《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 《销售协议》:指《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销售协议》,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结构性存款合同/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销售协议》四个部分的统称。
3. 结构性存款产品用语
(1) 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指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PGY26031DT)。
(2) 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 结构性存款估值:指计算评估结构性存款资产以确定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情况的过程。
(4) 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的行为。
4. 期间与日期
(1)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 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 认购期:指结构性存款成立前,管理人接受结构性存款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金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产品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结构性存款起息日不提前,仍按《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 起息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的日期。
(5) 到期日:指结构性存款预定期限届满之日。
(6) 终止日:指结构性存款的实际到期日,包括结构性存款预定期限届满之日,或在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浙商银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结构性存款提前到期而终止之日。
(7) 产品存续期:指自结构性存款起息日起,至结构性存款终止日的期间。
(8) 清算期:自本结构性存款终止日至投资者结构性存款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结构性存款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 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结构性存款产品终止前,提前 3个工作日按照《产品说明书》中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如本产品在终止日未完成清算,清算期内本产品按本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 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结构性存款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2)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 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终止结构性存款(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 因结构性存款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结构性存款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6. 其他
(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结构性存款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 元:指人民币元。
(3) 适用法律:指在结构性存款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结构性存款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估值方法
1. 本结构性存款收益率随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本产品项下的衍生金融工具采用市价法,采用浙商银行认可的估值模型和参数处理模式(包括采用交易对手的估值等方式)进行估值。估值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者的产品到期收益情况应以产品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 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3. 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等信息将通过产品账单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产品项下的结构性存款本金,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存款收益部分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权益、商品、外汇、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区间
本产品资金计划投资的比例区间如下:(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因市场的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下述投资比例区间,浙商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下述规定区间)
投资品种 | 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 | 100% |
衍生金融工具(以期权费计) | 0-10% |
浙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基本规定
名称 | 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PGY26031DT) |
币种 | 人民币 |
挂钩标的 |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代码:Au9999.SGE) |
产品规模 | 本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为5亿元人民币。 |
规模下限 | 100万元人民币 |
认购起点 | 1万人民币,超过认购起点金额部分,应为0.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
单笔认购上限 | 20000万元人民币 |
单个投资者认购上限 | 20000万元人民币 |
申购/赎回 | 本产品存续期内原则上不支持申购和赎回。详见“申购/赎回”条款。 |
本金及收益 | 浙商银行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正常到期时的本金完全保障,并根 据本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的价格表现,向投资者 支付浮动收益。预期到期利率:1.30%或1.80%或2.50%(年化)。详情见“本金及收益”条款。 |
认购期 | 2026年8月11日8时30分至2026年8月16日0时0分 |
投资冷静期 | 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成功后至2026年8月17日0时0分。详情见“产品认购”条款。 |
起息日 | 2026年8月17日 |
到期日 | 2027年8月25日 |
产品期限 | 373天,自本产品起息日(含)至本产品到期日(不含)。 如发生本《产品说明书》中的提前终止的情形,本产品期限将相应调整。 |
提前终止和提前终止日 | 本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之情形时,浙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产品。如浙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的,则以浙商银行宣布的该产品提前终止日期为提前终止日。 详情见“提前终止”条款。 |
信息披露 | 浙商银行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详细内容见 “信息披露”条款。 |
节假日临时调整 | 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观察日、到期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
观察日 | 2027年8月23日 |
期初价格 | 标的资产在起息日的收盘价,收盘价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为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
期末价格 | 标的资产在期末观察日的收盘价,收盘价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为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
波动区间 | 期初价格×85.5%至期初价格×110.4%的区间范围 |
本金及收益支出 | 本产品于清算期后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支付结构性存款本金及收益。详情见“本金及收益”条款。 |
节假日 | 中国法定公众假日 |
购买方式 | 在产品认购期内,请到浙商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办理认购。 |
投资者 | 指提出认购申请,经过浙商银行确认认购成功,从而持有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者 |
本金及收益:
浙商银行按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全部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本金,并按照下述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结构性存款收益(如有,下同)。
1.产品浮动收益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价格挂钩。本产品所指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价格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交易价格。
期初价格指起息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当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收盘价。
期末价格指观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当日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收盘价。
如果届时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所需的价格水平,浙商银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参考挂钩标的前一个有效厘定的定盘价格,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1) 如果期末价格向下突破波动区间,则本产品到期利率为2.50%(年化);在此情况下,本结构性存款收益如下:
结构性存款收益=购买金额×到期利率×产品期限÷360
(2) 如果期末价格未能突破波动区间,则本产品到期利率为1.80%(年化);在此情况下,本结构性存款收益如下:
结构性存款收益=购买金额×到期利率×产品期限÷360
(3) 如果期末价格向上突破波动区间,则本产品到期利率为1.30%(年化);在此情况下,本结构性存款收益如下:
结构性存款收益=购买金额×到期利率×产品期限÷360
4. 收益测算示例:
假设本产品挂钩标的的期初价格为800.00,波动区间为790.00 至810.00,投资者购买金额为10,000,000.00元人民币,产品期限为373天:
(1) 如果期末价格为782.00,则本产品到期收益率为2.50%(年化);在此情况下,本产品收益如下:结构性存款收益=10,000,000.00×2.50%×373÷360=259,027.78
(2) 如果期末价格为802.00,则本产品到期收益率为1.80%(年化);在此情况下,本产品收益如下:结构性存款收益=10,000,000.00×1.80%×373÷360=186,500.00
(3) 如果期末价格为820.00,则本产品到期收益率为1.30%(年化);在此情况下,本产品收益如下:结构性存款收益=10,000,000.00×1.30%×373÷360=134,694.44
(注:以上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产品收益,也不代表浙商银行对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5. 本金及收益支付
到期或提前终止的产品本金和收益支付: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投资者应得的产品本金和收益于清算期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但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
1. 结构性存款收益风险示例
结构性存款收益取决于所挂钩标的价格水平的变化。具体情景分析如下:
(1)最有利情况:如果期末价格向下突破波动区间,则产品正常到期时,客户获得最高收益率2.50%(年化)。
(2)最不利情况:如果期末价格向上突破波动区间,则产品正常到期时,客户获得最低收益率1.30%(年化)。
2. 产品不成立的风险示例
本产品开始认购至产品起息日之前,如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浙商银行合理判断已无法按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成立本产品,则浙商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于原定产品起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发布本产品不成立的公告,且浙商银行将于原定产品起息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认购结束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按照本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浙商银行在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即视为已送达投资人并对其生效。如果产品不成立,投资者除无法获得本产品约定的投资收益外,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3. 产品提前终止的风险示例
本产品成立后,如产品提前终止,则投资者持有该产品至提前终止日。浙商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在浙商银行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结构性存款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浙商银行在上述渠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即视为已送达投资人并对其生效。
如果本产品提前终止,则该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限将小于预定产品期限,投资者可能将无法取得期初预期收益,同时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管理人
浙商银行负责本结构性存款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浙商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1. 按照本结构性存款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结构性存款资金;
2. 按照本结构性存款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如有);
3. 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结构性存款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
4. 管理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5. 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关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 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衍生品及存款行使相关权利;
7. 以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投资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结构性存款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结构性存款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结构性存款到期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产品认购
1. 产品规模上限:5亿元人民币。
2. 认购期:2026年8月11日8时30分至2026年8月16日0时0分。
3. 投资冷静期:投资者认购本产品成功后至2026年8月17日0时0分。(投资冷静期是指投资人在与我行签署结构性存款销售协议并认购我行结构性存款后,如反悔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的一项程序保障,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4. 产品成立日:本产品计划于2026年8月17日成立。
5. 认购/撤单手续: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者浙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产品的认购。
6.认购金额:在结构性存款认购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万元人民币,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0.1万元的整数倍。
7.单笔认购上限: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20000万元人民币。
8.单个投资者认购上限:单个投资者认购上限为20000万元人民币。
9.投资者的单笔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单笔认购上限,否则浙商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该认购申请。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结构性存款累计认购金额达到产品规模上限时,浙商银行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金额到达单个投资者认购上限时,浙商银行有权拒绝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0.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结构性存款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浙商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浙商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以浙商银行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浙商银行在产品起息日为投资者确认产品认购金额,投资者应在本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及认购的金额;
(3) 认购撤单:认购期内,投资者可以撤销已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但不得撤销一笔认购申请中的部分金额;
(4)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认购款项同时以人民币资金形式存入浙商银行,且浙商银行有权冻结该部分资金。该部分资金自认购之日(含)起,至产品起息日(不含)止,浙商银行按本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1. 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可通过浙商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者浙商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浙商银行申请撤销认购申请,浙商银行将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12. 本产品开始认购至本产品起息日之前,如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其他经浙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成立本产品的情形,则浙商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浙商银行将于原定的产品起息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认购结束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按照本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付利息。如果产品不成立,投资者除无法获得本产品约定的投资收益外,还将影响其投资安排。
有权机关扣划
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有权机关对投资者持有的本产品资金进行扣划的情况,浙商银行将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对投资者持有的所有本产品进行提前赎回(赎回产品按本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并将相应资金扣划至有权机关指定账户,无需另行征得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对此无异议。
该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未到期进行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收益损失,因扣划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同意浙商银行根据有权机关要求进行提前赎回、扣划处理,并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申购/赎回
1. 本产品存续期内原则上不提供申购和赎回(“有权机关扣划”情形以及以下第2点约定的情形除外)。
2. 如遇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浙商银行有权对本产品进行赎回操作,无需投资者同意,该等赎回将可能导致结构性存款收益损失,由于赎回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浙商银行对于赎回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提前终止
本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之情形时,浙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产品。如浙商银行决定提前终止该产品的,则以浙商银行宣布的该产品提前终止日期为提前终止日。在该种情形下,浙商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划转至投资者账户。提前终止将可能导致结构性存款收益损失,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浙商银行对于提前终止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浙商银行在上述渠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即视为已送达投资人并对其生效。
保密
结构性存款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结构性存款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文件、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产品参与主体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已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开披露的信息除外。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结构性存款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1) 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
(2)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3) 《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结构性存款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销售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信息披露
1. 信息披露渠道
本产品认购期、存续期间和清算期内,浙商银行在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发布结构性存款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关注本产品信息披露情况。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浙商银行在上述渠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即视为已送达投资人并对其生效。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发行报告
管理人将在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结构性存款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原定产品起息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发布本产品不成立的公告。
(2) 产品账单
管理人将在产品存续期内(不含产品起息日)的至少每月披露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等信息。
(3) 到期报告
结构性存款产品正常到期的,浙商银行将在产品到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发布到期公告。如果浙商银行决定在结构性存款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本产品的,浙商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到期公告。
(4) 重大事项报告
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浙商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者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他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浙商银行判断对结构性存款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浙商银行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1款“信息披露渠道”获取与本产品相关的信息并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可随时与管理人联系。
(6) 自本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结构性存款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产品终止前,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本条第1款“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7) 本产品的销售文件将于产品认购起始日通过浙商银行官网(www.czbank.com)的相应产品页面或者投资者认购方式对应的销售渠道进行公布。
(8)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或是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浙商银行有权单方面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浙商银行如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在官方网站(www.czbank.com)公告的方式通知客户。投资者确认并同意,浙商银行在上述渠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即视为已送达投资人并对其生效。
相关事项说明
1. 本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也不代表浙商银行对结构性存款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
2. 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浙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 如投资者对本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或有投诉需要,请联系浙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浙商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