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要素表
产品名称 |
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季度型LQ19010 |
产品简称 |
个人结构性存款季度型LQ19010 |
产品代码 |
LQ19010 |
发行规模 |
5亿元(产品成立规模下限10万元) |
起购金额 |
1万元起,超过部分须以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
追加购买 |
本金须以1千元的整数倍递增 |
客户购买上限 |
1亿元(含) |
发行期 |
2019年3月7日8:30-2019年3月11日19:00 |
起息日 |
2019年3月12日 |
到期日 |
2019年6月12日(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产品期限 |
92天(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收益率 |
1.43%-4.00% |
收益计算方式 |
到期收益=本金金额×到期收益率×产品期限/365(按照舍位法精确到分) 其中:到期收益率=4.00%×M/N + 1.43%×P/N(单位为%,按照舍位法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 N:观察期的总工作日天数 M:观察期挂钩标的大于等于执行水平的工作日天数 P:观察期挂钩标的小于执行水平的工作日天数 执行水平:1.3% 挂钩标的:3M Shibor(Shibor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以当日北京时间11:20 Shibor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shibor.org)公布的数据为准) 观察期:产品起息日(包含)至到期日(不包含)的所有工作日 |
收益兑付 |
本行在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产品本金和收益;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产品不计付收益 |
销售地区 |
全国 |
销售渠道 |
本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
提前终止 |
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本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时,本行可提前终止本产品;本行在实际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本行无须为本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其它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
其他规定 |
产品不能提前支取、到期不续存、不支持开具纸质存单 |
重要提示: 1.本要素表是《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客户与浙商银行之间的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本要素表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本行网点、网站(www.czbank.com)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并以本行网站公示内容为准。 |
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或“本行”)郑重提示:在购买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以下简称“产品”)前,客户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产品的结构及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产品;在购买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本产品说明书与《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客户权益须知》、《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风险揭示书》、《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业务协议书》(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浙+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与浙商银行已完成产品销售文件的签订),将共同构成产品的销售文件。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请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了解产品具体情况;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在投资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银行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95527)。
本产品是本行推出的保本浮动收益型存款产品,产品要素以《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要素表》(以下简称《要素表》)约定为准。《要素表》是本产品说明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说明书和《要素表》中的最高收益率不代表本行对客户收益的承诺,到期收益以实际兑付为准。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客户只能享受保底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存款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本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二、产品概述
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要素表》 |
指《浙商银行人民币个人结构性存款要素表》,是本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约定本期发行产品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起购金额、发行期、起息日、到期日、产品期限、收益率及其计算方式、销售地区及销售渠道等,《要素表》将在本行网站进行公示,若客户持有的《要素表》与公示内容不一致,应以网站公示为准 |
产品风险等级 |
极低风险(本评级为浙商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 |
适合客户 |
经浙商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及以上的个人客户 |
产品币种 |
人民币 |
发行规模 |
发行期结束后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产品成立规模下限(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的,本行有权决定产品不成立。产品发行期内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本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产品,则本行有权决定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本行将于发行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购买资金退回原账户,客户购买日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产品不计付收益。 |
起购金额 |
客户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
追加购买 |
客户申请追加购买,本金须按规则递增,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追加投资的本金与之前购买的本金分笔核算 |
发行期 |
发行期内客户可以申请购买产品,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
起息日 |
指产品存续期的起始日,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
到期日 |
指产品存续期的结束日,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如产品提前终止则为实际终止日) |
产品期限 |
指产品起息日(含)至产品到期日(不含)的存续天数,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如产品提前终止则至实际终止日(不含)) |
本金 |
指客户购买产品的初始资金 |
收益兑付 |
本行在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兑付产品本金和收益;产品到期日或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产品不计付收益 |
工作日 |
中国大陆法定工作日 |
提前终止权 |
本行有提前终止权,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本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时,本行可提前终止本产品;本行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本行无须为本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其它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
税款 |
本行向客户兑付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缴纳,本行不代扣代缴,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 |
其他规定 |
产品不能提前支取、到期不续存、不支持开具纸质存单; 本产品采用时间优先方式接受购买申请,额满停止接受申请; 本产品在发行期内允许客户撤销购买申请; 本产品实际产品期限适用本行提前终止条款 |
三、产品收益
(一)挂钩标的
本产品挂钩标的为某期限(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的Shibor利率(即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以当日北京时间11:20 Shibor官方网站首页(http://www.shibor.org)公布的数据为准。如果届时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挂钩标的不能给出所需的价格水平,本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二)收益计算
本产品设置保底收益率和最高收益率,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本说明书和《要素表》中的最高收益率不代表本行对客户收益的承诺,到期收益以实际兑付为准。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客户只能享受保底收益。
客户持有的产品到期后,收益计算为:
到期收益=本金金额×到期收益率×产品期限/365(按照舍位法精确到分)
其中:
到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M/N + 保底收益率×P/N(单位为%,按照舍位法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
N:观察期的总工作日天数;
M:观察期挂钩标的大于等于执行水平的工作日天数;
P:观察期挂钩标的小于执行水平的工作日天数;
最高收益率:最有利情况下,即观察期挂钩标的从未小于执行水平时,客户能获得的产品收益率;
保底收益率:最不利情况下,即观察期挂钩标的均小于执行水平时,客户能获得的产品收益率;
执行水平:计算产品到期收益率时,挂钩标的的比较基准;
观察期:产品起息日(包含)至到期日(不包含)的所有工作日。
(三)测算示例(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假设产品收益率为1.43%-4.6%,产品期限91天(观察期共计63个工作日),挂钩3M Shibor利率,执行水平为2.5%。客户购买金额为100万元。
普通情况:如观察期3M Shibor利率大于等于2.5%共计61天,到期收益率为4.6%×61/63 +1.43%×2/63=4.4993%;到期收益为100万元×4.4993%×91/365=11217.43元。
最有利情况:如观察期3M Shibor利率从未小于2.5%,到期收益率为4.6%×63/63 + 1.43%×0/63=4.6000%;到期收益为100万元×4.600%×91/365=11468.49元。
最不利情况:如观察期3M Shibor利率都小于2.5%,到期收益率为4.6%×0/63 + 1.43%×63/63=1.4300%;到期收益为100万元×1.4300%×91/365=3565.20元。
(上述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四、风险揭示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存款产品,客户在评价和购买本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本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产品本金,不保证产品收益,您应当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为浮动收益型产品,收益取决于挂钩标的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您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
(二)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产品的利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三)政策风险
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产品的受理、运作等规则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四)流动性风险
产品存续期内,您不享有提前支取权利,可能影响您的流动性安排。
(五)投资经验不足的风险
本产品的收益与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挂钩,收益计算较为复杂,故只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
(六)信息传递风险
本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账单,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本行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约定,发布产品的信息公告。您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本行网站(www.czbank.com)或致电本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或前往本行各营业网点查询。如果您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您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您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另外,您预留在本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行。如您未及时通知本行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行在需要联系您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则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七)提前终止风险
本行可按照产品的约定行使提前终止权,以提前结束产品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如本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则实际存期可能小于产品期限,产品收益将相应减少。
(八)产品不成立风险
产品发行期内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本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产品,则本行有权决定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设有成立金额下限的,在产品发行期结束后实际募集金额低于成立下限的,本行有权决定本产品不成立。如果产品不成立,您除无法获得本产品约定的收益外,还将影响其您的投资安排。
(九)数据来源风险
在产品收益率的计算中,需要使用到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如果届时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挂钩标的不能给出所需的价格水平,本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十)不可抗力风险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五、信息披露
本行结构性存款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本行网站(www.czbank.com)、营业网点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您应及时查看,以免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约定如下:
(一)产品发行期内,本行将通过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发布产品说明书。
(二)如产品不成立,则本行将于发行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三)如本行决定提前终止产品,本行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在本行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披露:当本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结构性存款的全体客户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出现时,将通过网站或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六、相关事项说明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本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本行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在本行网站(www.czbank.com)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