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通

一、定义

是指本行基于核心企业与下游客户真实交易场景下,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增级措施,为核心企业的下游客户提供专项用于向核心企业采购商品的融资。分销通业务项下,本行不对下游客户向核心企业采购商品的货权进行控制。

二、准入条件

核心企业准入条件

(一)基本准入条件

1.原则上应为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大型优质企业,主营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品牌知名度高、价格较为稳定、质量管理严格。

2.核心企业具备严格的经销商准入、过程管理、评级分类等经销商管理体系,对经销商管控力度较强且经销商整体经营较为稳定。

3.核心企业原则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含)以上且为细分行业龙头。

(二)非担保措施模式附加准入条件

对开展非担保措施分销通业务的,核心企业除满足以上基本准入条件外,还须同步符合以下附加准入条件。

1.核心企业一般应符合本行信用授信准入条件。

2.核心企业原则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谨慎介入销售处于下滑趋势的核心企业。

3.核心企业的产品属于国内外知名品牌且商品经销权、代理权取得难度较大,经销权具备一定市场价值。

4.核心企业对经销商数量控制及区域划分合理,不存在在单一区域内发展过多经销商导致经销商盈利能力较低的情况。

(三)对于核心企业不在交易环节中,但在数据信息、货物保管、或资金流向能提供其他信用增级措施的平台型核心企业,可不受上述第(一)和第(二)点条件限制,具体以总行审批为准。

经销商准入条件

(一)取得核心企业直接授予在特定区域(原则上要求区、县级市以上)销售商品的经销权,并以此为主营业务。

(二)与核心企业合作关系和履约记录良好,纳入核心企业推荐名单,经销商或其实际控制人从事该类产品经营活动2年(含)以上。

(三)生产经营正常,业务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融资无逾期、欠息或垫款,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诉讼或其他重大事端。

(四)经销商不得为房地产企业、承担隐性债务的城建公共类国有企业。

(五)经销商实际经营地原则上应处于本行经营机构覆盖省份范围内。

三、融资金额及期限

融资金额

分销通业务融资金额应根据购销双方的资信状况、购销合作关系的稳定性,经销商采购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融资期限

(一)单笔分销通业务的期限根据商品交付时间、运输期限和经销商的销售回款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1年的需要分期还本付息。

(二)分销通业务结合经销商的销售回款特征针对性制定还款计划,经销商可根据销售回款情况随时提前还款。